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成都零售商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RETAILERS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CRA”。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成员由成都市零售商业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业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零售企业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推动成都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成都市商务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行业协调管理;
(二)宣传与商业行业、流通领域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零售经营的理论研究;组织协会成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组织各种与零售行业有关的展览、讲座、培训、参观、考察活动;出版发行有关零售行业的刊物、音像制品等;
(四)为协会成员提供有关零售行业发展的研究论证和信息、咨询服务;支持帮助零售企业以购买特许经营权、地区总代理权、总经销权、地区开发权等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技术;
(五)发展和加强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及其它商业经济研究机构、组织和社团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有关在技术、经营、管理、改革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团体会员:在零售经营行业及与零售经营相关的行业和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从事商业流通企业和流通服务业及热心该事业,由团体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声望,热心参与 、支持本会活动,在商业流通方面有所成就或专长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成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日常发展会员的工作授权秘书处审批,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通过后,发函通知申请者及其它会员;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开展的业务咨询、业务交流,以及其他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和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专业委员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增补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提出任职申请;
(二)公司成立经营一年以上,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三)在零售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企业竞争力;
(四)关心协会工作,热心参与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提出任职申请;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政治素质好;
(三)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具有强大的企业竞争力,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强的代表性;
(四)有为协会服务的强烈愿望,主动关心协会工作并提出建议,热心参与协会组织和举行的各项活动,在大型活动和重大事件中予以积极配合;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副会长、理事人数的设置原则:
(一)副会长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副会长单位数;
(二)在副会长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其在各行业、业态分布上的合理性和平衡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提议,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本章程,接受市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向市协会上报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凡涉及到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市协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分支机构下面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必然是协会会员,按协会收费标准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市协会的统一活动,在市协会秘书处协调下开展独立活动。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制定对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300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15000.00元/年
理事单位:8000.00元/年
会员单位:4000.00元/年
会员单位(非行业企业):2000元/年
个人会员:80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使命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0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