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成都零售商协会百货及购物中心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成都市零售商业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组成。
二、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百货及购物中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推动成都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服务。
三、分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分会承认成都零售商协会的章程,接受成都零售商协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根据分会的行业特点,努力建设成为行业信息、交流、和专业人才培训的中心。
五、分会住所设在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3楼G座
第二章 任务
六、分会的主要工作是:
1.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2.广泛开展行业交流,总结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引导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
3.开设培训与咨询服务,开展品牌经营管理研究,探讨工作中的难点、疑点,寻求现实性和前瞻性的解决方法;
4.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揭示行业发展趋势;
5.探索并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广泛合作,资源共享,实现共赢;
6.积极开展与国内、国外相关行业及其他单位组织的联络与交流,本着“稳步发展、自愿参与”的原则,促进分会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推动百货及购物中心店的自主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7.承办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凡成为成都零售商协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承认分会条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经分会组织机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七、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4.对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有退会的自由。
八、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条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声誉和利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合法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九、成都零售商协会百货及购物中心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产生的会长、副会长负责分会工作。每四年改选一次,会长、副会长可连任一届。
十、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成都零售商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十一、成都售商协会百货及购物中心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分会联络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处在分会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分会日常工作。
十二、分会联络处设联络专员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联络专员由成都零售商协会推荐一名工作人员兼任。
十三、本分会所设有关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六章 经费
十四、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2.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3.其他收入。
十五、分会的财务由成都零售商协会派专人管理,保证分会经费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第七章 附则
十六、分会中止活动,须由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交回全部印章。
十七、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实施。
十八、本分会隶属成都零售商协会。
十九、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报成都零售商协会备案。
二十、本章程经2012年4月19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十一、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