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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零售商协会转发成都市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提醒告诫函》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1442     发布时间:2018-10-10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以转供用户每月电量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电费。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二、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各转供电主体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向转供体的用户(租户) 计算线损。

三、各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通过物业管理费、租金、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四、各转供电主体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12月底前实现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收取电费,并认真做好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执行工作。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201841日、51日、71日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0.85/千瓦时、2.06/千瓦时、5.25/千瓦时的政策(不满1千伏为例),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

        六、各转供电主体应立即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2018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届

 

时将按上级要求,依属地化管辖原则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措施、擅自加价、价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附件:1、市发改委转发国家、省通知296号

市转发国家、省通知296号.pdf

                           2、市发改委转发省转供电收费通知294号

市转发省转供电收费通知29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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