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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零售商协会宣传策划分会章程

来源:     阅读次数:517     发布时间:2015-07-01

成都零售商协会宣传策划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成都零售商协会宣传策划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由成都市零售商业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组成。
二、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各企业宣传策划人员的优势,负责宣传和策划成都零售商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加强会员单位宣传策划人员的交流合作,为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推动成都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服务。
三、分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分会承认成都零售商协会的章程,接受成都零售商协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根据分会的行业特点,努力建设成为行业信息、交流、和专业人才培训的中心。

五、分会住所设在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13楼G座

第二章 任务
六、分会的主要工作是:
1.为成都零售商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提供宣传和策划服务;
2.组织行业内信息的交流、培训与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反馈企业宣传、策划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管理工作;
4,承办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七、凡成为成都零售商协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承认分会条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经分会组织机构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八、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4.对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有退会的自由。
九、会员的义务:
1.遵守分会条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声誉和利益;
2.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合法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成都零售商协会宣传策划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产生的委员会负责分会工作。每二年改选一次。
委员会由分会正式会员选举产生。
十一、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成都零售商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十二、成都零售商协会宣传策划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分会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任务及权限由委员会决定。
十三、分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成都零售商协会推荐一名工作人员兼任,根据工作情况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并报成都零售商协会备案。
十四、本分会所设有关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六章 经费
十五、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国内外厂商、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2.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3.其他收入。

十六、分会的财务由成都零售商协会派专人管理,保证分会经费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

第七章 附则
十七、分会中止活动,须由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交回全部印章。
十八、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实施。
十九、本分会隶属成都零售商协会。
二十、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成都零售商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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